
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引发热烈讨论。
有观点认为这是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中宅基地买卖限制放开的前奏。这种观点是对答复一厢情愿的误读,答复并不是新规更不是宅基地新政。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这是答复内容的依据,也意味着“有房的时候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房的时候宅基地就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更进一步来看,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但并不能上市交易;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到乡下买地盖房子。
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释放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农民祖祖辈辈都生活在农村,许多农民及其子女不愿落户城镇是因为担心转了户口“祖宅”要被收回。答复为有意进城的农民解除政策担忧、提供制度保障,让落户城镇的农民及其子女有老家可回,也避免了部分农村宅基地的荒废闲置。
同时也要看到,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后,大家对于农村房屋翻建的需求会随之高涨,对农村房屋翻建的各项政策限制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提高这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应该清醒认识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从促进城乡人口流动、资源要素合理配置的需求出发,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但守住耕地红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条底线不会变。(作者 张苡德)
责编:彭月娥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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