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亲友聚会,这杯酒怎么“喝”才不越界?
2025-07-11 09:09:47          来源:湘伴微信公众号 | 编辑:彭月娥 |          浏览量:5299


纪法评述
     

党员干部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酒驾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源在于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不清醒。有的认为自己酒量大、车技好,喝上几杯酒不影响开车;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喝几口,酒精浓度很低,不会测出来;有的认为自己路况熟,能绕开交警查验;还有的特权思想严重,自恃自己有关系、能摆平,就胆大妄为,醉酒后也照开不误。


党员干部酒后失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绝不符合一个党员干部该有的形象,它不仅反映出其个人道德修养上存在严重问题,更反映出作风霸道、没有纪法敬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党员干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更要从严惩处。

案例通报1


某投资公司原董事长张某酒后打人问题。2021年6月6日晚,张某与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其间,张某、王某某酒后发生口角。


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某、王某某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


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某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某。吴某某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7月5日,张某被依法拘留。


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张某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案例通报2


某监狱工会原副主席、三级高级警长叶某醉驾问题。2021年7月6日晚,叶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2021年7月14日,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年8月,叶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要懂得节制,“八小时外”在亲友聚会时,要带头少喝酒、少劝酒,量力而为,留一份清醒、少一份烂醉,坚决防范因喝酒而受伤、误事、闹事。


“八小时外”亲朋好友聚会,党员干部不但自己要带头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对一同参加聚会的人,也要提醒、督促,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找代驾,联系亲属,防范发生酒后驾驶;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亲友负责,不因一时之错,铸下终身悔恨。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编: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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